<%'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商標法
商標
查詢商標
查詢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
申請注冊商標
站點地圖 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客戶留言
繁闚中文 簡体中文 ENGLISH VERSION
首 頁 正羽簡介 公司注冊 商標注冊 國際刊號 銀行開戶 商務秘書 商業服務 FAQ在線 聯系我們
香港商標注冊
中國商標注冊
美國商標注冊
英國商標注冊
德國商標注冊
其他海外國際商標注冊
商標策划設計
商標查詢服務
如何在海外辦理商標申請
香港商標注冊樣本
中國商標法條例
商標分類目錄
香港公司注冊
澳門公司注冊
英國公司注冊
新加坡公司注冊
英屬島公司(BVI)注冊
美國公司注冊
法國公司注冊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
深圳公司注冊
上海公司注冊
其它离岸公司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証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体商標、証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体商標,是指以團体、協會或者其它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証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証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体商標、証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适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 " 注冊商標 " 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机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与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証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 " 紅十字 " 、 " 紅新月 " 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划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 它含義或者作為集体商標、証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它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价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它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它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它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优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优先權。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优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优先權。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   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証据、展出日期等証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証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优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它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議。公告期滿無异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証,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复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异議的,商標局應當听取异議人和被异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复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异議人和被异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复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复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异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証,并予公告;經裁定异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异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复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   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証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証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异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關于正羽 下載中心 商務秘書 友情鏈接 聯系我們
版權所有 正羽商務
電話:86-571-82951520 81951522 傳真:0571-81951527
高級顧問7×24小時服務熱線:13858129718、13819162168